东秦校〔2016〕49号
各部门: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分工与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教〔2013〕3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秦资产〔2014〕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2016年6月15日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分工与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教〔2013〕3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秦资产〔2014〕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依据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应当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体现和符合全面促进学校建成与东北大学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色校区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总体精神。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对固定资产从购建、验收、调配、使用到处置全过程进行动态化管理、精细化管理,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存量、结构、效能和状态,科学配置各类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根据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特点、固定资产类别及部门职责,学校设一级归口管理部门1个: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9个二级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教务处、财经处、资产处、发展规划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档案馆,具体职责范围是:
(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及除家属住宅外的公用房等固定资产宏观管理及制度制定;
(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设备、家具、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采购管理;
(三)学校办公室负责文物和陈列品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各类教学实验室所属仪器设备及维修管理;
(五)财经处负责固定资产核算;
(六)资产处负责办公家具及非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管理;
(七)发展规划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建造和土地征用;
(八)后勤管理处负责未出售家属住宅公用房、构筑物、动植物及经学校授权管理范围内的房屋管理和全部房屋及构筑物修缮;
(九)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期刊等固定资产管理;
(十)档案馆负责各类档案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研究制定学校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办理固定资产处置和对外出租(借)等事项的审核、报备、报批手续;
(五)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固定资产的跨部门调剂工作,建立学校固定资产整合、共享和共用机制;
(六)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七)研究建立学校固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学校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实行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调控增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八)监督、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依据其工作职责不同,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归口管理范围内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及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归口范围内所属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归口范围内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论证审核等工作,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实施调剂,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推动固定资产共享、共用;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归口范围内固定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
(六)接受学校及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为学校各处(部)、院(中心)等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二)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四)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清查、盘点统计等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论证审核等工作,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实施调剂,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推动固定资产共享、共用;
(六)接受学校及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条 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科研教研课题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价值(单位价值低于1000或1500元)较高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按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具体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科研用房、仓储用房、其他用房等;构筑物包括各种池、罐、塔、烟囱、井、坑、台(站)、道路、场等;房屋附属设施包括门、门禁系统、围墙、采暖设施、供水系统、停车设施等;
(二)专用设备。是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需要,购置或获得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的设备,如工程机械、医疗设备、专用仪器仪表、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是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需要,购置或获得的通用性、一般性设备,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防火墙、磁盘机、基础软件、应用软件等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电话机、多功能一体机等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装具(固定架、密集架等)、微缩设备、图书档案消毒设备等图书档案设备,以及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校史陈列室、档案馆等场馆中展出的展品或者在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的文物和陈列品。文物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包括标本、模型以及其他陈列品,如古玩、字画等;
(五)图书和档案。是指学校保存的各类图书(含电子图书)、期刊、资料、档案等。特种文献资料中属于文物的,应计入可移动文物;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是指学校购置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家具、被服装具和特种用途动植物等,如床、柜、厨卫用具、实验用动物、警用或助残动物、名贵树木花卉等。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入账。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没有相关凭据的,按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五条 学校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折旧类别和折旧年限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下列固定资产除外: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每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折旧信息及时向财经处提供。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事业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固定资产预算、采购、验收、领发、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按固定资产的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财经处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按固定资产的大类进行总分类核算,总分类账与固定资产各归口管理单位的明细账应进行定期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领用、建账、保管、清查、统计等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定期与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的明细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或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对配备给工作人员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保管好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档案馆、图书馆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与财经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物清查核对,做到账实、账账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相关账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各归口管理单位和固定资产各使用保管单位应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于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根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安全保卫部门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等,办理有关账务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购入、自行建造、改建扩建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单位验收,必要时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接受捐赠、调入的固定资产增值手续,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处置事项分别按照《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收益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私分、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
第六章 信息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动态监管,做好与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平台的对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学校的各项资产数据信息,实现资产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数字统计和分析利用,及时反映学校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情况,做好学校固定资产各类统计报告的上报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工会的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秦校字〔2003〕68号)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校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印发